一、評標、定標辦法 本工程招標評標辦法采用“合理低價法”,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投標人不需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標后,中標人應按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推薦有排序的3名中標侯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供的書面評標報告,依法確定中標人。 二、評標標準和程序 (一)清標 (二)評標基準價及投標報價得分確定 投標報價100分 參與A值計算的評標價選取范圍為評標委員會對開、清標情況評審無廢標情形的且在下列范圍內的投標報價隨機抽取9家入圍,不足9家的全數入圍。 若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與招標控制價相比下浮率在下列區間以外的,其投標報價不參與A值的計算。(下浮區間為:裝飾工程11%≤下浮率≤28%)。 以下兩種方法招標人在投標人解密投標文件前隨機抽取確定一種方法作為投標報價的評審標準。 方法一:以參與A值計算入圍單位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為A。 評標基準價=A×K,K 值在開標前由投標人推選的代表隨機抽取確定,K 值的取值范圍為97%、98%。評標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評標價相對評標基準價每上浮1%扣扣減0.6分,每下浮1%扣減0.3分,偏離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 方法二:以參與A值計算入圍單位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為A,招標控制價為B,Q1、Q2為權重系數。 則:評標基準價=A×K1×Q1+B×K2×Q2,Q1=1-Q2, Q2 取值30%、35%、40%;K1 的取值范圍為95%、96%、97%、98%;K2 的取值為85%。Q2、K1 值在開標前由投標人推選的代表隨機抽取確定。評標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評標價相對評標基準價每上浮1%扣扣減0.6分,每下浮1%扣減0.3分,偏離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 扣分約定: (1)、評標委員會對工程量清單子目合價在招標控制價的0.5%以上的工程量清單子目進行評審。 投標人的主要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超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文件中相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50%的,每發生一項扣0.1分,最多扣1.0分。 (2)、措施項目費用總金額超過措施項目費評標基準價±50%的,扣0.3分。 措施項目費評標基準價確定:取所有參與A值計算入圍單位措施項目費總金額的算術平均值×50%+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文件中相應措施項目費總金額×K2×50%。 (3)、每項分部分項工程量必須報綜合單價,如有一項漏報,扣0.2分(累計不超過1分)。 說明: ①. 評標基準值一經確定,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后,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評標基準價不因招投標當事人質疑、投訴、復議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變,但評標過程中的計算錯誤可作調整; ②. 招標控制價一經確定,在開標、評標、定標過程中及定標后均不得以任何因素進行調整; ③. 評標價指經澄清、補正和修正算術計算錯誤的投標報價; ④. 有效投標文件是指未被評標委員會判定為無效標的投標文件; ⑤. 材料暫估價單價不得調整,如投標人變動材料暫估價的單價按無效標條款第12條執行; ⑥. 開、清標過程中被判定為無效標的不參與上述有關數值計算。 (三)資格審查 評標委員會對開、清標情況評審無廢標情形的投標文件按報價得分由高到低順序進行評審,直至選出有排序的3名中標候選人。 投標文件的評審按以下順序進行,上一階段未通過的不進入下一階段評審: 1、初步評審 1.1形式評審標準 對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進行評審。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投標人名稱 | 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致 | 投標文件的數字證書 | 符合數字證書認證的要求 | 投標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要求 | 投標承諾函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 | 授權委托書 | 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 | 報價唯一 | 只能有一個有效報價 | 聯合體投標人(如有) | 提交聯合體協議書,并明確聯合體牽頭人 | 1.2資格審查(資格后審) 評標委員會對通過上一階段評審的投標人資格對照招標文件投標須知第3.5項的規定要求進行審查,只有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評審。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營業執照 | 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資質等級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類似項目業績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信譽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項目負責人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0.7項規定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0.8項規定 | 代理人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聯合體投標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2項規定 | 1.3響應性審查 對招標文件要求的工期、質量標準、投標保證金、投標有效期、暫定價、不可競爭費用等實質性要求的響應性進行評審。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投標內容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1項規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2項規定 | 工程質量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3項規定 | 投標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3.1項規定 | 投標保證金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4.1項規定 |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單”給出的子目編碼、子目名稱、子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 技術標準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規定 | 投標價格 | 不高于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2.3款載明的招標控制價。 | 分包計劃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0款規定。 | 三、其它 1、本辦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評標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處置。 2、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出現《鹽城市市場廉政準入規定(試行)》限制情形的,按照規定予以無效標處置。 |